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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09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教育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诉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作为处理成人教育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为九人,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监察审计处主任、法制办主任、两名教师代表、三名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申诉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通讯地址。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

第九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获取申诉方与被申诉方的质证陈述。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必要的调查取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依据事实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学院及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采取票决制。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1)本人签收;(2)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3)本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因特殊原因,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申诉期间可不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该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召开听证会。申诉委员会也可自行决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会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主持人允许,听取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当事人应当在听证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申诉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允许其他人员旁听,但不得发言和喧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法律和上级规定相抵触,以法律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