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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09-08  查看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遇到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者,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录取专业就学。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将电子注册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增加2年(含休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成绩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的方式可采用课堂测验、实验、实验报告、实习、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照《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和四级记分制,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补60”计。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补60”计。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其它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条  专科层次学生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免修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

学生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内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主管人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内由单位主管领导及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单位主管领导及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假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事假应有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达到相应旷课时数者按照《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纪律处分》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的学历层次与原专业一致;

(二)所转专业入学考试科目与原专业一致;

(三)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学习专业课之前办理。

(二)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应当退学的;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河北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志出学校上报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转入学校上报毕业电子注册信息。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

(二)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休学期未满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应当按时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时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经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九章 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院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一学年内考核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的,应予留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末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按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在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规定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的,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的课程,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成绩证明。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并登报声明作废,学院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或证明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评选,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

对获得称号的学生,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依据《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纪律处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报校领导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可根据《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拟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未经相关程序和会议讨论不得随便撤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唐山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